(2017)晋0726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与吕正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吕正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8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住所地,太谷县新建路**号。负责人:樊晓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晓华,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的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守贵,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的员工。被告吕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与被告吕正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