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财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俊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俊梅,徐寿凯,丁金莲,巴彦淖尔市聚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243号申请人许俊梅,男。被申请人徐寿凯,男。被申请人丁金莲,女。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聚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莲总经理申请人许俊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聚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XX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许俊梅提供担保人汪欣所有的陆地巡洋舰牌越野车一辆(蒙XX)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许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聚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XX万元停止支付三年。二、对担保人汪欣所有的陆地巡洋舰牌越野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许俊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许俊梅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