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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丽明与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李海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明,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李海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241号原告(反诉被告):吴丽明,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六号。被告:李海冰,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明诉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李海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的申请、反诉原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吴丽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吴丽明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诉讼费4187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原告吴丽明承担。本案反诉费用1464,减半收取732元,由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奕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