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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罗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罗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50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01号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3318B。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容,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容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坤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