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玉良与李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良,李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2民初2090号原告:白玉良,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广林,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白玉良与被告李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良、被告李广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玉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80000元,利息211680元;2、请求将被告抵押的财产实现抵押权;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0000元,月息1分2厘,并如被告无法还款,用被告的自有房产向原告实现抵押,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辩称:不属实,不是借款,是合伙种地动迁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广林与原告白玉良系同村村民,曾合伙进行土地经营。经营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约54万元,由被告领取,应分给原告的款项,先付原告5万,后原告又退还被告,而后,原、被告协调将补偿款借予被告,被告于2016年11月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11年11月11日白玉良借给李广林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正(280000元)利息1分2厘,没钱偿还拿大羊安李广林老房子偿还。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被告对2011年11月11日欠原告280000元及约定月利息1.2%均没有异议,双方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因原告未能提供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证据,原告不具备不动产抵押权人的法定条件,故原告无权行使抵押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玉良欠款280000元及利息211680元;二、驳回原告白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5元,由被告李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世刚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