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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保云与何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云,何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808号原告:赵保云,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青山镇青山村村民,住青山村街南组,身份证号码:。被告:何柯,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张港镇增加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西后街**号,身份证号码:。原告赵保云与被告何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赵保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保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赵保云负担。审 判 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攀书 记 员 马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