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3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963陈乃宏与陈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宏,陈建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963号原告:陈乃宏,男,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建华,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陈乃宏与被告陈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陈乃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乃宏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