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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8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蔚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蔚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374号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4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89498542。法定代表人薛德岗,总经理。被告张蔚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蔚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