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向忠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忠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向忠,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向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思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向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6月7日凌晨至8时许,被告人张向忠因吸毒后产生幻觉,怀疑医院有人要加害其儿子,遂手持铁锤将长沙县二医院书记办公室、院长办公室、院办公室、护理部、医务科、B超室、CT室、DR室里的11台电脑显示屏和监控室内2台电视机显示屏砸坏。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毁坏物品损失价值总计36800元。同日,民警对张向忠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向忠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暂不宜评定其在本案中实施危险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向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向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毁坏财物时精神异常,故不负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向忠居住在长沙县二医院宿舍。2016年6月7日凌晨至8时许,被告人张向忠因吸毒后产生幻觉,怀疑医院书记和院长办公室内安装监视器对其进行监视,并有人要加害其儿子。被告人张向忠遂手持铁锤将长沙县二医院书记办公室、院长办公室、院办公室、护理部、医务科、B超室、CT室、DR室里的11台电脑显示屏和监控室内2台电视机显示屏砸坏。后,被告人张向忠被同事扭送至公安机关。同日,公安民警对张向忠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向忠的毁坏物品损失价值总计36800元。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向忠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暂不宜评定其在本案中实施危险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长沙县二医院B超室主任,6月7日早上八点多钟,张向忠手持铁锤把B超室的电脑显示器砸坏。2、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其妻子在县医院员工宿舍一楼休息,6月7日凌晨一点多钟,听到有人在砸门,于是起来喊了一句,做什么的,对方说不关你的事情,就转身走了。走的时候,认出这个人是张向忠。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县二医院的后勤科长。6月7日早上七点多钟,接到同事电话,说办公室的门锁被撬坏。赶到医院后,又听同事廖某说,昨晚凌晨一点多钟,看到张向忠用锤子砸监控室的门。随后又陆续接到B超室、CT室、DR室、书记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监控室、护理部等多台电脑显示器被砸坏的消息。于是一一进行查看登记。然后和同事杨某走到张向忠的走廊,发现张向忠手上正拿着一把锤子,张向忠说医院有人要害他崽,所以就砸了医院办公室的电脑。他当时还看到张向忠手上和锤子上都有血迹,就上前将锤子抢了,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他还说,在张向忠砸烂监控室时,把自己的手搞出血了,张向忠还包扎了伤口,后来再次到医院办公室砸其他设备。另外,在2013年11月17日,张向忠因吸毒导致精神异常,有暴力倾向,医院和张向忠的家属一起将他送到省脑科医院住院。他没亲眼见过张向忠吸毒,但是在张向忠康复出院后,跟他聊天的时候说过,是因为吸毒才产生幻觉,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吸了。张向忠出院后好了一段时间,但陆续又出现过精神异常的行为,他要带张向忠去验尿,但张向忠不肯配合。最近的一次精神异常是在6月3日,张向忠说有人安装了摄像头窥视他要谋害他儿子。他去过张向忠的房间,没发现吸毒工具,但是有很浓的空气清新剂的味道。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县二医院的护士。6月7日她值班当晚,张向忠手出血了,到急诊室包扎,感觉他说话非常正常。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张向忠的姐姐。医院通知她过来,了解到张向忠一共砸了13台电脑显示屏。后到派出所见到张向忠,问他为什么砸电脑,张向忠说有人害他儿子。张向忠原来吸毒过,也是产生幻觉说有人害他儿子,她们就把他送到省脑科医院自愿戒毒15天,总共就住过一次院。具体情况是,在2013年6月份,她就听医院领导说她弟弟张向忠吸毒,并且比较严重,产生幻觉讲医院有人要害他儿子什么的。她当时没放在心上,后来回娘家,听她母亲讲张向忠的种种表现,她就觉得事情严重。她趁张向忠清醒的时候问他,张向忠亲口跟她承认,确实吸食麻古和病毒一段时间了,而且已经上瘾。后来,张向忠请了一段时间的病假,她和家人就在2013年11月份把他送到省脑科医院搞了15天的自愿戒毒。2016年4,5份的时候,她又听医院领导说她弟弟张向忠不正常了,可能又吸食毒品。她当时就着急,发现张向忠确实是老毛病犯了,肯定又吸毒,他疑神疑鬼,特别是发工资后,症状尤为明显。她觉得张向忠肯定是又吸毒,但是他不承认,她要他去验尿,他又不肯去,还骂她。过不了多久,就把医院的医院设备砸了。张向忠正常的时候,和一般人没区别,不说这个要害他儿子,那个又要监视他之类的,和家人相处得也好,也非常尊重她。家族里没有精神病史,张向忠身体还可以,也没有精神上的问题。6、证人饶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民警对张向忠尿液进行检测过程中全程在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并由张向忠本人对测验板进行指认并拍照。但张向忠拒绝在现场检测报告上签字。7、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长县价认[2016]171号价格认定结论,证明本案被损坏11台显示器和2台电视机经济损失合计为36800元。8、现场检测报告、张向忠指认尿样检测结果的照片,证明2016年6月7日,经对被害人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呈阳性。9、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714号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张向忠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暂不宜评定其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张向忠故意毁坏财物,对张向忠行政拘留十五日。11、湖南省脑科医院对张向忠出具的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张向忠2016年11月17日16时许入院,经诊断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向忠的年龄、户籍、身份等个人基本情况。13、被告人张向忠对其毁坏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其吸毒。14、视听资料(系对张向忠住所搜查的同步录像),根据张向忠的供述,公安民警到其住所,并未发现他自己所说的病历本和医保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向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向忠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向忠认为自己毁坏财物时精神异常,不负刑事责任。经查,张向忠毁坏财物时存在精神障碍的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能够认定,但该精神障碍系张向忠吸毒引起,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向忠否认毁损财物时系吸毒引起,但现场检测报告、张向忠本人指认尿样检测结果的照片及其姐姐张某的证言均能证实张向忠的辩解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对此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向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晏晓婧人民陪审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胡 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