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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玉祥与徐英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祥,徐英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414号原告:张玉祥,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徐英伟,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玉祥与被告徐英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玉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张玉祥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彩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