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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轻、孙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轻,孙刚,林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48号申请人:陈轻,男,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刚,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林圣生,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陈轻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刚驾驶的林圣生所有的闽D×××××号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2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轻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圣生所有的闽D×××××号轿车。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陈轻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