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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6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烨,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571号申请执行人:周烨,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岩,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周烨与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3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岩给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10000元、案件受理费4950元,共计61495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岩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周烨申请执行标的61495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3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烨发现被执行人张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佳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