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终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海录与祝远东、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烟草公司宝鸡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海录,祝远东,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烟草公司宝鸡市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海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远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等驾坡教育公寓2号楼2单元2703室。法定代表人:李继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烟草公司宝鸡市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军,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苏海录因与被上诉人祝远东、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烟草公司宝鸡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海录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海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海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上诉人苏海录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强宏斌审判员 崔宝林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