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庞正刑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02号被执行人:庞正,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庞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庞正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24853元,未执行标的75147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30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庞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