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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黄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地址福安市新华北路55号。被执行人黄芳,女,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黄芳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黄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芳所有的银行存款187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