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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顾宁与被告昌晨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宁,昌晨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2062号原告:顾宁,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昌晨辰,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顾宁与被告昌晨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晨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000元及利息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约定于2014年1月31日前归还9000元,余款于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然而,截止到2017年5月9日,被告仍欠原告5000元,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昌晨辰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约定:2014年1月31日前归还9000元,余款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分多次共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尚欠5000元经原告催要无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6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原告1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本院予以支持的利息可自逾期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昌晨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顾宁4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1日止;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顾宁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昌晨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玉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水照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