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96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5048805C(1-2)。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经法院调解,被告缴纳了相关费用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