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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仲飞虎与王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飞虎,王之林,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059号原告:仲飞虎,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之林,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第三人: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城北农贸市场三楼。法定代表人:黄海定,该公司董事长。院在审理原告仲飞虎诉被告王之林、第三人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浏佳书记员  胡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