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美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539号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今。委托代理人:杨丽丽。被告:戴美娟,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缴纳拖欠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故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