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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龙、王贵江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龙,王贵江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2刑初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龙,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中专文化,2007年12月任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某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该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7月至今任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理事长、出纳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进周,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贵江,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初中文化,2008年至2011年任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某村会计,2009年7月至今任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会计,住本村。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龙、王贵江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冀05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建龙、王贵江提出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冀05刑终3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龙及其辩护人王进周、被告人王贵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4日,时任临城县郝庄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建龙以某村村委会名义向临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提出筹备成立临城县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申请,为了符合呈报要求,王建龙和被告人王贵江伪造了协会会员及组成人员名单等成立协会所需资料上报县扶贫办。经县扶贫办层报至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核准同意后,2009年7月2日县扶贫办同意某村村委会成立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2009年7月20日王建龙再次用编造的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相关资料骗取了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在临城县民政局的注册登记,并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城支行开户(账号:13×××01)。2010年5月21日临城县财政局农财股拨付给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150000元扶贫互助资金。扶贫资金到账后,王建龙和王贵江为了能够掌控并个人使用该扶贫资金,逃避县扶贫办的检查、监管,违反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临城县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的规定,于2010年7月10日,合谋编造了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20名会员名单及每人缴纳500元股金,合计10000元的虚假账目,2013年11月15日再次编造退还20名会员每人400元股金合计8000元股金手续予以平账。2010年7月11日至2015年8月18日,王建龙、王贵江伪造王某2、王某4等19名人员虚假借还款手续显示合规出借扶贫互助资金80000元。2010年7月23日至2013年11月5日,王建龙、王贵江先后从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银行账户支出共计80000元用于二人及他人交替使用。2015年9月15日王建龙将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账户销户,并将账户中余额69508.77元存入自己掌握的庞某1个人开户银行卡(卡号:62×××34)中。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扣押王贵江人民币30000元,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扣押王建龙人民币119508.7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建龙、王贵江利用职务便利,合谋骗取临城县财政局拨付的150000元扶贫互助资金后,编造虚假账目及借款手续,将其中的80000元扶贫互助资金长期归个人使用。2015年9月15日,王建龙将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银行账户注销,并将剩余69508.77元扶贫互助资金存入个人掌控的银行卡。被告人王建龙、王贵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建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王进周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建龙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该款不是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二、如果认为王建龙构成犯罪,应当考虑本案涉案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王建龙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赃,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王建龙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有自首情节,且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除处罚。被告人王贵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人王建龙任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某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王贵江2008年至2011年任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某村会计。2009年1月4日,时任临城县郝庄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建龙以某村村委会名义向临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提出筹备成立临城县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申请,为了符合呈报要求,王建龙和被告人王贵江伪造了协会会员及组成人员名单等成立协会所需资料上报县扶贫办。经县扶贫办层报至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核准同意后,2009年7月2日县扶贫办同意某村村委会成立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王建龙担任理事长、出纳,王贵江担任会计。2009年7月20日王建龙再次用编造的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相关资料骗取了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在临城县民政局的注册登记,并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城支行开户(账号:13×××01)。2010年5月21日临城县财政局农财股拨付给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150000元扶贫互助资金。扶贫资金到账后,王建龙和王贵江为了能够掌控并个人使用该扶贫资金,逃避县扶贫办的检查、监管,违反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临城县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的规定,于2010年7月10日,合谋编造了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20名会员名单及每人缴纳500元股金,合计10000元的虚假账目,2013年11月15日再次编造退还20名会员每人400元股金合计8000元股金手续予以平账。2010年7月11日至2015年8月18日,王建龙、王贵江伪造王某2、王某4等19名人员虚假借还款手续显示合规出借扶贫互助资金80000元。2010年7月23日至2013年11月5日,王建龙、王贵江先后从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银行账户支出共计80000元用于二人及他人交替使用。临城县民政局于2015年7月撤销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社会团体登记并公告。2015年9月15日王建龙将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账户销户,并将账户中余额69508.77元存入自己掌握的庞某1个人开户银行卡(卡号:62×××34)中。王建龙、王贵江被侦查人员通过打电话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扣押王贵江人民币30000元,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扣押王建龙人民币119508.77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2016年5月5日立案。2、被告人王建龙、王贵江户籍证明信证实,王建龙、王贵江个人基本情况。3、中国共产党临城县郝庄镇委员会证明证实,王建龙2007年12月任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郝庄镇某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该村村委会主任。4、被告人王建龙、王贵江到案经过、到案说明证实,王建龙、王贵江被侦查人员通过打电话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5、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3日扣押王贵江人民币30000元,于2016年5月23日扣押王建龙人民币119508.77元。6、《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文件)、《临城县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证实,互助资金是指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互助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组成。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所在行政村的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7、临城县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账户交易明细、业务凭证证实,某村扶贫互助资金收支情况。8、庞某1在临城建行银行卡号62×××34交易流水清单证实,王建龙使用该卡存取款情况及2015年9月15日存入现金69489.26元。9、临城县丰硕薄皮核桃专业合作社账户13×××55对公活期明细查询证实,该合作社存支款情况。10、扶贫办杨某会议记录证实,对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提出要求。11、临城县郝庄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证实,某村闫志霞2008年年初至2013年年底小组长月工资30元。12、临城县郝庄镇人民政府记账凭证、郝庄镇某村保洁员工资发放单证实,某村保洁员领取了工资。13、临城县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在临城县民政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资料、年度审核资料及注销资料证实,2009年7月20日王建龙用编造的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相关资料骗取了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在临城县民政局的注册登记,并进行了年检。由于2013、2014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临城县民政局于2015年7月撤销登记并公告。14、临城县丰硕薄皮核桃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证实,该合作社的有关情况。15、临城县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账簿、借款借据、还款手续证实,王建龙、王贵江伪造扶贫互助资金借还款情况。16、证人庞某1证言证实,她丈夫叫王贵江,在村里曾经担任过村干部,她的身份证让王建龙用过,在银行没有存款,没有建设银行卡。17、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知道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王建龙让加入这个协会并让当监事,从来没有参与过协会的事,2014年从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过10000元,2015年还给王建龙了。18、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不知道扶贫互助协会的事,没有从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里借过钱,没有见过理事会成员名单。19、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从2007年到2013年春天在村里任村委会委员,不知道村里有没有扶贫项目,就记得有一年王建龙开会说成立一个互助协会,没有参加,当时以为是合作社的协会,扶贫互助资金这个协会不知道,也没有从里面借过钱,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是否在银行有账户不知道,跟王建龙干的第一年年底王建龙往家里送了2000元工资,第二年村里卖枣树卖了2000多元,王建龙说这个钱算他的工资,后边几年就没有给过钱。临城县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借据、申请表、农户借款合同上面名字不是他写的,手印也不是他按的。20、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他没有从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过钱,借据,合同等上面签名都不是他写的,没有见过这些材料。2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不知道村里是否有扶贫互助资金,王建龙离职后没有给交接过村里的账目,2012年村里打扫卫生的费用王建龙出了7000元,具体从哪里整的钱不知道。22、证人王某4、王某5、李某2、王某6、王某7证言证实,不知道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事,不是会员,没有从里面借过钱。23、证人王某8证言证实,不知道有没有扶贫互助资金协会。2015年舅舅李某4因儿子结婚找他借钱,他没有钱就找王建龙拿了20000元,后来听王建龙说这个钱也是从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贷出来的,没有收过李某4的股金。2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他在临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工作以及对县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资金的检查、监测和指导监督工作,成立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村必须是扶贫村,需要经临城县扶贫办审核,层报省扶贫办审核批准,并要到临城县民政局注册成立,机构成立要求有50名以上会员,每年每季度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需要向扶贫办上报资金使用情况,2009年某村申请扶贫互助资金,经审核后,层报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并批准后,2010年由临城县财政局拨付某村扶贫互助资金15万元到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账户。2015年8月份,省扶贫办鉴于各地扶贫资金使用不理想,要求收回扶贫资金,2015年8月24日他通知各扶贫协会及时收回资金情况,2016年3月底通知各协会到扶贫办开会,王建龙没有参加,4月份王建龙来扶贫办,才知道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因为没有按要求去年检对公账户已经销户了,上报扶贫互助资金每季度使用情况多数都是王建龙报的。某村扶贫互助资金还在运行中,某村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对公银行账户是不能注销的。25、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不知道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和扶贫互助资金的事,没有入过股金,从王建龙手里借过两回钱,几年前借过10000元,后来还了,2015年借过10000元搞板岩加工,2015年5月11日还给了王建龙。他借钱还钱没有手续。26、证人王某9证言证实,王贵江是他哥哥,不知道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事,没有入过会,也没有缴纳过股金,更没有从里面借过钱,借款手续他的签名都不是他写的,没见过这些手续。27、证人王某10证言证实,王贵江是他父亲,不知道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事,不是会员,也没有入过股金,几年前找父亲王贵江借1万元,王贵江说正好村里有扶贫款,让去王建龙那里拿,王建龙直接把1万元钱给他了,2011年没有从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过2000元,但是村里栽树让拉水,给2000元工资。28、证人庞某2、王某11证言证实,不知道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事,没有入过会,也没有缴纳过股金,借款手续没有见过,上面的名字不是他们写的。29、证人王某12证言证实,2010年因为整板岩急需钱,就找王建龙借了5000元,也没有给王建龙借款手续,还款也没有手续,都是良心账,借钱没有缴纳占用费。30、证人王某13证言证实,不知道村有没有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不是会员,也没有缴纳过股金,几年前养鸡用钱找王建龙借了10000元,不记得有没有借款手续和还款手续,借钱没有交过占用费。31、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不是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会员,也没有缴纳过股金,2015年农历正月儿子结婚,找王某8借钱,王某8给了他20000元。3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2年他是某村的包村干部,村里开展过环境卫生整治,雇了一些人打扫卫生,每人每天30或40元工资。某村打扫卫生人员的工资可能是2013年发的,钱是王建龙从镇政府支取的。33、证人王某14证言证实,2012年村里开展卫生整治工作,他找的人工资从张某1家里领的钱,哪来的钱不知道。34、证人王某15证言证实,他当村干部的时候,王建龙就给过一次2000元工资。35、被告人王建龙供述,2007年底至2008年年底任某村负责人,负责村里全面工作。2009年初至2013年夏天任某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年底,因为某村是扶贫村,临城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的人员说可以申报成立个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扶贫办能给15万元扶贫互助资金,这些资金协会会员可以使用。他回来就找到会计王贵江,将这个消息告诉了王贵江,他和王贵江商量后,在2009年初,他们就根据扶贫办的文件上的申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要求,制作了成立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申请,用50名村民的名字作为会员,按照要求在申报的资料上写上了组织机构、到打印门市出了一份协会章程。他把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2009年7月县扶贫办批准了某村成立协会的申请。他又根据上级扶贫办的文件要求,办理了扶贫资金协会的组织代码,到临城县民政局办理了协会注册登记,到建行临城县支行办理了开户。使用了50名村民的名字,这些村民不知道。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没有会员。财务账上显示收20名村民每人缴纳股金500元,共计10000元的记载,是为了花钱,做的虚假收入,是为了应付扶贫办检查。这虚假的股金一直在财务账上空转,用假的借据来平账。因为一直用假借据平账太麻烦,到2013年在财务账又走了一笔归还20户股金每户400元共计8000元虚假支出。在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财务账虚列20名村民缴纳会员股金的事,这些村民不知道。某村扶互助资金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不是经过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是他和王贵江按照当时村里的干部人员名单,写的协会的组织机构名单,实际上协会就是他和王贵江。办这个协会就是他和王贵江办的。扶贫互助资金到账之后,除了他和王贵江使用,再就是他们两个人的亲戚使用。使用这些资金都是做生意用了。这些借款人从他这里支钱,他让王贵江走借款手续。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财务账上的借款手续不真实。因为扶贫办规定着每笔借款数额、借款时间等限制,借钱时有的借的多,有的借了到时还不了,所以为了应付上级,借钱超过规定的数额了,就拆开再用一个村民顶名借款,超过时间未还,就按该还款的期限,重新写一份假的借据。所以借据大多数不真实,有很多没有借款,用人家的名顶名。虚假的借据都是每年他和王贵江都在一起碰一碰借款的情况,看谁归还了,谁还没有归还。然后根据扶贫办的规定,制作符合扶贫办规定的借款手续,借款手续多数都是王贵江写的,上面的担保、审批、借款人等人名都是他们写的,这些人并不知道。2010年5月底扶贫互助资金到银行账户上之后,对王贵江说:“上级给的扶贫互助资金也来了,正好我们都搞着厂子哩,需要花钱的地方多,我们就从扶贫资金中借点。”王贵江说行。商量支4万元,他和王贵江借2万元。商量好之后,2010年7月11日,他和王贵江在王贵江家里就填写了王贵江借款1万元、王某7借款0.5万元,王某2借款0.5万元、王某1借款0.5万元、李某3借款0.5万元、李某4借款0.5万元、王某12借款0.5万元、王建龙借款1万元,共计5万元的借款手续。包括这些人员的入会申请、借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据等。这些手续上内容包括借款人签名,有王贵江填写的,也有他填写的。当时在写这些借据手续时,是按照王贵江那边借2万元,他这边借2万元,因为没有收取会员股金,财务账上造假造了20个人每人交了500元股金,所以就造了王某1、李某4两个人共计借款1万元的借据,用来冲账。当时还开具了20个会员缴纳股金的收据用于入账。在商量好之后,他就去临城县建设银行支钱,因为在开办账户时购买的转账支票,支钱时被告知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因为他没有带身份证,就用和同去的王贵江爱人庞某1的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然后把4万元转到庞某1银行卡上后支取。支取后,给了王贵江2万元。他这2万元,开铁矿用了1万元,王某12弄板岩锯借了0.5万元,李某3弄板岩锯借了0.5万元。他们掌握着双方借款数额差不多,就是王贵江手里的钱收回后负责借给王贵江那边的人,他这边负责借给他这边的人。包括后来他们各自又从扶贫互助资金中借的款。村扶贫互助资金财务账上面借款人、借款时间,及借款手续都不准确,有些借款人是假的,有的借款时间不对,有的是借款数额不对,还有的是借款用途不对。这些手续都是根据上面的要求,到借款期限后,有王贵江把手续做好,然后记账。2011年1月30日他从银行支取9000元,后付给王某3、王某15、王某10和王某8爱人闫志霞等四个人的工资,专账上显示这四个人借款10000元和他支的款相差1000元是因为他村互助资金银行账户上被银行扣了账户维护费和手续费几百元,银行账户余额和村专账余额不符,所以在付给王某8爱人闫志霞工资的时候,借据上多加了1000元,实际上支付闫志霞工资3000元。多加着1000元是为了平账。2011年3月18日从银行支取现金30000元,2011年4月8日归还30000元,这笔钱在村扶贫互助资金专账中并没有显示,当时这30000元是有人找他借钱,借的时候就去银行取了30000元现金,借钱的人将钱还给后,直接又把钱存到扶贫互助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卡上了。2012年2月22日支取10000元现金,这笔钱当时王贵江整锯加工板岩需要用钱,借了10000元。2012年6月7日支取10000元现金,这笔钱当时他买羊用了。2012年8月28日支取5000元,2012年8月31日支取5600元,这两笔钱村扶贫互助资金专账中并没有显示,可能是村里需要支付帮村里打扫卫生人员的工资,村里没有钱,就直接从扶贫互助资金专户上支了这两笔钱给打扫卫生的人发了工资。2012年11月2日支取10000元,这笔钱给打扫卫生员开工资了。2012年11月15日支取5000元,这笔钱给打扫卫生人员开工资了。2012年12月30日支取20000元,这笔钱也是给打扫卫生人员开工资了,当时村里没有钱,就直接从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银行专用户上支取了上面说的几笔现金,给打扫卫生的人员开工资了。2013年3月25日归还了35000元,当时这笔钱是郝庄镇政府拨付了之前拖欠村打扫卫生人员的工人工资。2013年5月30日支取10000元现金,当天又存入10000元,记不清这是怎么回事了。2013年7月18日存入现金20000元,这笔钱是别人还钱之后,将钱又存到了互助资金银行专用卡上了。2013年8月8日支取20000元,2013年9月9日支取20000元,2013年9月9日支取10000元,2013年10月28日支取10000元,2013年10月20日归还30000元,2013年11月5日归还10000元,以上交易明细中显示的交易记不清了,应该都是别人找他借钱,就去银行支,还了以后再存到账户上。别人借钱他没有记账。到现在扶贫互助资金还有8万元借款。这8万元现在他弟弟王某8由舅舅李某4顶名用着2万元。王贵江用2万元,王贵江的儿子王某10用1万元,他小舅李某3用1万元,他顶名2万元。他顶名2万元,其中的1万元,是王某15、王某17、王某10、王某8爱人闫志霞的工资。因为村里没有钱给这些人员发干部工资,在扶贫资金到了之后,就让王某15、王某3、王某10每人借了2000元,王某8借了4000元,等以后村里有了钱再把这钱冲出来。某村扶贫互助资金中有1万元是他担任某村村主任期间,因为村集体没钱,村里一些开支都需要欠账,垫付的金额大概1万元左右,2013年底不在村里担任村干部了,原来垫付的钱也收不回来了,就想着从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的钱和帮村里垫付的钱相互顶了,他帮村里都是垫付的有饭费、杂工开支、报纸订阅费、村里买东西开支、还有打扫卫生人员工资费用。因为每年银行要扣账户手续费,这样下来扶贫互助金就不够15万元了,所以就在王某8的借据上多写了1000元。临城县财政局一共给15万元扶贫互助资金。除了8万元借款外,剩余的钱在建行临城支行。2015年9月15日临城县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在建行临城支行的账户13×××01在支取69508.77元后销户,银行在对账户年检时,需要民政局先对协会年检,2015年县扶贫办和民政局通知年检时,他给忘了。银行户就成了非正常户,就把账户销了。钱转到了用庞某1名字开办的建行卡上了。协会账户销户支取的余额是69508.77元,当天存入庞某162×××34银行卡的金额是69489.26元,相差19.51元,没有动现金,这差额是怎么形成的不知道。36、被告人王贵江供述,2007年底至2011年底(农历)期间担任某村会计。2009年有一天王建龙给他说临城县扶贫办准备给村里一笔扶贫互助资金,条件是需要村里成立一个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成立这个协会还需要找50名村民作为会员入会,还需要缴纳股金、要有章程。王建龙让他担任协会的会计,王建龙当协会的理事长,具体这50个人会员名单是王建龙直接写的,还是王建龙说人名让他写的记不清了,上报的这50名会员只是为了协会能够得到县扶贫办的审批,并没有按规定发动村民入会,实际上这些人都不知道王建龙报了协会会员。后来王建龙对他说县扶贫办说协会会员20人就符合要求了,这20个人的名单是他同王建龙在一起想了几个人直接定下来的。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所有成立手续都是王建龙办的。2010年有一天王建龙给说上级拨付150000元扶贫互助资金到临城县建设银行开的账户上了,扶贫互助资金能借着用了,他当时搞板岩加工,同王建龙商议借20000元,王建龙说也借用20000元。按照规定每个会员借款数额不能超过1万元,借款数额超过了规定的最高数额,就商议,超过部分用别的村民的名做假的借据,他用了哥哥王某7、王某2的名字做了各借款5000元的假的借款手续。王建龙借的2万元,都是王建龙提个名字他做借款手续。会员借款按规定必须缴纳股金,所以他和王建龙就做了个收取20名村民每人500元股金的假账。手续走好之后王建龙给了他20000元。当时是否同意借用扶贫互助资金由王建龙决定。因为协会里没有会员,根本不用开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借款手续都是他和王建龙商量着写了一下,他借的那20000元到今天一直没有还,每年借款期限到期的时候他跟王建龙商量直接变更别人名字的假借款手续。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没有人向协会缴纳股金。他们一直将钱用到现在,合计有80000元,其中10000元用于支付妇女小组长闫志霞4000元、王某32000元、王某152000元、王某102000元工资了。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账目记账借款人不真实,除了刚才说的10000元支付闫志霞、王某3、王某15、王某10工资,剩下70000元其中有20000元他用着,10000元他儿子王某10用着,其余40000元都在王建龙和王建龙亲戚用着。他们借出的这70000元都是前几年陆续借出来的,某村扶贫互助资金账目上记载的借款人名与时间跟实际他们借出来钱的情况不符,他和王建龙用某村村民的名字走假借款还款手续应付临城县扶贫办的检查,也为了他和儿子王某10以及王建龙和王建龙的亲戚能够一直使用扶贫互助资金。他村扶贫互助资金现在账面余额是72000元,实际上是70000元,70000元扶贫互助资金在什么地方不清楚,钱是王建龙保管的,花钱也是王建龙说了算。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龙、王贵江利用职务便利,合谋骗取临城县财政局拨付的15万元扶贫互助资金后,编造虚假账目及借款手续,将其中的80000元扶贫互助资金长期归个人使用。2015年9月,因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银行账户未有年检,该账户被注销,王建龙便将剩余69508.77元扶贫互助资金存入个人掌控的银行卡,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建龙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该款不是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建龙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办理了没有会员的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该协会没有按照要求成立,国家拨付到该协会的资金仍属公款,王建龙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身份挪用该协会的资金,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二被告人被侦查人员通过电话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贵江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退还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贵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建龙的人民币十一万九千五百零八元七角七分、王贵江的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银平审 判 员  徐东亮人民陪审员  陈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