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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钟北章、梧州市龙圩区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北章,梧州市龙圩区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43号申请执行人:钟北章,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苍梧县城南工业集中区B区。法定代表人:乐洪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钟北章与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2016]第19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钟北章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自动将案款转至本院账户,已支付清楚本案案款2198元,执行费50元,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92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92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人民陪审员  罗西江人民陪审员  李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智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