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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9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959-2号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施洋路32号。法定代表人:陈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海,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胜利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丽,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6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丽,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82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21591元。审判长 何 新审判员 徐守炜审判员 陈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0302民初1959号十堰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十堰市郧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鄂0302民初19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的十堰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程款的位于十堰市许白路口“东环世纪广场”的房屋,不得向他人办理销售手续,房号如下:(保全期限三年)。附:(2016)鄂0302民初1959号民事裁定书二О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