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志伟与梁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伟,梁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于志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梁海民,男,汉族,住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志伟与被执行人梁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13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义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