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彩凤与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支公司、王飞、赵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凤,赵扬,王飞,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727号原告杨彩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百友,系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扬,男性,汉族。被告王飞,男,汉族。被告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支公司负责人梁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凤与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支公司、王飞、赵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彩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彩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彩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杨彩凤负担。审判员 问会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