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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飞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飞,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105民初5539号原告:李艳飞,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7256905553。法定代表人:刘金钢,系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系该医院职工。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李艳飞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辩称,同意在原告办理完出院结算手续后于2017年6月25日前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同意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于原告李艳飞办理完出院结算手续后2017年6月25日前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诉讼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