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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廖友梅、任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友梅,任远,乔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廖友梅,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任远,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乔旭,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任远、乔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远、乔旭返还申请执行人鄂A×××××宝马牌小型轿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3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2213元。但被执行人任远、乔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远、乔旭银行存款22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任远、乔旭返还申请执行人鄂A×××××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