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2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跃海与张艳、冯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海,张艳,冯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2016-1号原告王跃海,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冯小军,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海与被告张艳、冯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海撤回对被告冯小军的起诉。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