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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莫祥久、张彦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莫祥久,张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莫祥久,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张彦春,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祥久、张彦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1711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吉九证经字第6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