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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贺琦民与王建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琦民,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琦民,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建民,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25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贺琦民申请执行王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