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481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65年4月7日生,住青县,。被告:候某,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生,住青县,。原告朱某与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