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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481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65年4月7日生,住青县,。被告:候某,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生,住青县,。原告朱某与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