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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谌滨与吴志祥、谌建华、张登征、蒋拥纲、谌建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某,吴志祥,谌建华,张登征,蒋拥纲,谌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谌某,男,汉族,2000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理人谌某某(谌某之父),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吴志祥,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谌建华,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张登征,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蒋拥纲,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化县田庄乡。被执行人谌建强,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滨与被执行人吴志祥、谌建华、张登征、蒋拥纲、谌建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吴志祥、谌建华、张登征、蒋拥纲、谌建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6月9日对被执行人吴志祥、张登征、谌建强实施司法拘留,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和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