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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富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富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乔瞧瞧,乔晟淇,霍红杰,牛立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富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56510172-2。代表人张刘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光,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际中,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号楼平安保险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79677482-8。代表人刘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瞧瞧,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晟淇,男,200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乔瞧瞧,基本情况同上,系乔晟淇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红杰,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立岭,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1400706700551Y。代表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商丘市富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运货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乔瞧瞧、乔晟淇、霍红杰、牛立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乔瞧瞧、乔晟淇于2017年1月17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霍红杰、牛立岭、富运货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人保公司赔偿乔瞧瞧、乔晟淇各项损失299856.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豫1426民初482号民事判决。富运货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安保险公司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富运货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光、路际中,被上诉人乔瞧瞧、乔晟淇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宁,被上诉人牛立岭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被上诉人霍红杰、人保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按本案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克风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