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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邹景香、廖晨辰、贺梓航与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胜管理处第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310号之一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七日日作出的原告邹景香、廖晨辰、贺梓航与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胜管理处第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十页倒数第四行的胡义红补正为易晖,将第十页倒数第三行的审判员易晖补正为人民陪审员王小亚。审 判 长  覃志平审 判 员  易 晖人民��审员王小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XX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