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石来香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石来香,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审自诉人石来香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4刑初80号对其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由该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来香的自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4刑初80号刑事裁定。二、本案由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