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4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