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连功与李成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功,李成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312号原告:赵连功,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和龙市文化街四居*组。被告:李成爽,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三岔河镇**号村二社。原告赵连功与被告李成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连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成爽偿还原告赵连功垫付的医疗费、拖车费、修车费等共计1823.40元;2.判令被告李成爽赔偿原告赵连功的误工损失9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李成爽醉酒后驾驶小刀牌电动车,沿利民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利民路与民安街交叉路口处由东向北方向右转弯时与沿民安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由原告赵连功驾驶的吉HTD54**号长安牌出租小型轿车向刮撞,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被告李成爽负全部责任,原告赵连功无责任。为此原告赵连功垫付了被告李成爽的医疗费、拖车费、修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23.4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李成爽迟迟未将垫付的费用予以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成爽支付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823.40元,且赔偿原告赵连功误工损失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赵连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成爽的具体送达地址及明确的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原告赵连功提供的被告李成爽电话联系方式及本院调取的被告李成爽的户籍信息,试图与被告李成爽取得联系,但至今无法联系到被告李成爽,导致无法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连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无法联系被告李成爽,无法提供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属没有明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连功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连功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朴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