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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全宏与张保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宏,张保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937号原告:郭全宏,男,汉族,1967年9月7日生,住安阳市相州A区。被告:张保刚,男,汉族,1960年生,住安阳市。原告郭全宏与被告张保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郭全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张保刚偿还原告办理工作款65000元;二、要求被告张保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保刚以可以办理病退和提前退休为由,收取原告65000元,并给原告打有收到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6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被告张保刚对郭全宏诉张保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被告的诉讼主体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张保刚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全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