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洪刚与韩岷、韩增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刚,韩岷,韩增利,谭桂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596号原告:周洪刚,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韩岷,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韩增利,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谭桂敏,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原告周洪刚与被告韩岷、韩增利、谭桂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周洪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947元,减半收取计2473.50元,由原告周洪刚负担。审判员 卢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桑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