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鹰潭市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934号原告:鹰潭市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96538505R。法定代表人杨曜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斌,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琳,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江县。原告鹰潭市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琳(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2016年年度的物业公共服务费1010.6元及电梯维保费、年检费23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6年1月16日起至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维保费、年检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到2017年4月16日的违约金是2791.3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建鑫·帝豪国际一期8栋302号房屋业主。2013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建鑫·帝豪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支付原告物业公共服务费并分摊电梯维保费、年检费,逾期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的,须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比例缴纳违约金等内容。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拖欠2016年年度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及电梯维保费、年检费,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经查,本案所涉及的建鑫·帝豪国际一期位于江西省余江县境内的余江一中西门、白塔河江滨公园东侧。原、被告签订的《建鑫·帝豪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十五条第4项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建鑫·帝豪国际位于江西省余江县境内,原、被告在《建鑫·帝豪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对涉诉管辖进行了约定,明确约定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严志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