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艳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艳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587号原告: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3003号高科技大厦1211室。法定代表人:才宝田,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力涛,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先进工业制造园区长白路7.5公里。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铁枫,该公司职员。被告:温艳梅,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生,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艳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艳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给原告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 鹤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