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井荣蓉与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梅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荣蓉,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梅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952号原告:井荣蓉,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即发龙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葛德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玉,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梅亮,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井荣蓉与被告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梅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井荣蓉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梅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井荣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梅亮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荣蓉撤回对被告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梅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3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101.5元,由原告井荣蓉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