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肖长贵与被告沅江市德芳疼痛专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贵,沅江市德芳疼痛专科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2169号原告:肖长贵,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路***号*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沅江市德芳疼痛专科医院,住所地沅江市人民路。负责人:熊彪,该院院长。原告肖长贵与被告沅江市德芳疼痛专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3日受理后,原告肖长贵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长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原告肖长贵负担。审 判 长 张尧夫审 判 员 李建龙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