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亚东、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亚东,张伟,武邑县金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孟亚东,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邑县。被执行人:武邑县金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武邑镇大刘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孟亚东与张伟、武邑县金顺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广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