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陈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589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主要负责人:赵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女。被告:陈霞,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霞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期内利息1,937.20元;并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的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霞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融易卡”个人额度贷款合同》,约定陈霞向前者申请循环贷款,前者为陈霞提供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具体额度金额及具体额度期限以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终审意见为准,且银行可以适时调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审查通过后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贷款出账凭证为准。具体贷款业务合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账确认书、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数据电文等。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若未按时足额还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后经审核,银行同意给予陈霞个人授信额度10万元,额度起始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终止日期为2019年8月13日,执行年利率为15%。上述合同签订后,陈霞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多笔借款业务,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1日,但陈霞尚欠银行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归还。经多次催讨无果,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至法院。陈霞未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3日,陈霞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个人额度贷款合同》,约定: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陈霞提供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具体额度金额及具体额度期限以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终审意见为准,且银行可以适时调整;额度期限采用上限管理且最长不超过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审查通过后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贷款出账凭证为准,具体贷款业务合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账确认书、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数据电文等;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若未按时足额还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要求其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贷款逾期时,贷款本息及��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利息(含罚息、复利);3、本金;陈霞若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若其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银行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经送达;陈霞存在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陈霞确认本合同住所为银行通知和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地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亭公路XXXX弄百货区XX号;等等。合同签订后,经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审核,同意给予陈霞个人授信额度10万元,额度期限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13日,执行年利率为15%,逾期利率浮动比例为50%。2016年11月1日,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出借本金5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但陈霞却未能归还银行贷款5万元及相应足额利息。贷款期内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从2016年11月1日起算至2017年2月1日,扣除银行扣款0.30元的本金利息外,尚欠期内利息金额为1,937.20元。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融易卡个人额度贷款合同、个人自助循环贷款额度信息表、欠息单、存款分户明细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霞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双方理应按约履行。陈霞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即陈霞应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陈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二、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款项的期内利息1,937.2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陈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燕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