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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佳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敬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佳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敬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31号之一申请人:安徽佳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胜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敬修,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佳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敬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经济收入若干,因其在本院案件执行款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敬修价值人民币190353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