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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公凛与张洪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凛,张洪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06号原告:公凛,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菏泽新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英,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华,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红丽,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公凛与被告张洪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计1947.50元,由原告公凛负担。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