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公凛与张洪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凛,张洪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06号原告:公凛,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菏泽新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英,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华,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红丽,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公凛与被告张洪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计1947.50元,由原告公凛负担。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