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4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跃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跃辉,赵增敏,王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跃辉,男,1975年9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小吴村。被执行人赵增敏,男,1983年7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小吴村。被执行人王若飞,男,1990年2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小吴村。本院在执行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跃辉、赵增敏、王若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跃辉、赵增敏、王若飞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