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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督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华国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督140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华国,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华国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于同日发出(2017)湘0821民督14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华国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华国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支付令异议,该异议应在诉讼程序中处理,与此同时,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821民督14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4元,由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