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国义与韩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义,韩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744号原告:张国义,男,194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安徽省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芳,女,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义诉被告韩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国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义撤回对被告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义承担。审判员 李正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传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