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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国义与韩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义,韩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744号原告:张国义,男,194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安徽省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芳,女,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义诉被告韩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国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义撤回对被告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义承担。审判员  李正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传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