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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苏绍榜与王大富、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绍榜,王大富,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71号原告:苏绍榜,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兴,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大富,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汇川区京虹五羊广场3-1、3-2。法定代表人:阎鑫。原告苏绍榜诉被告诉王大富、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苏绍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绍榜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绍榜撤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苏绍榜负担。审判员  宋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再敏 来自: